當事人公司與他公司訂立承攬契約,而他公司未如期完成,經本所協助或法院判決他公司須返還承攬報酬及相關支出。

當事人公司與被告訂立開發iOS App的承攬契約,並約定應於某日期前完成開發作業,惟被告卻一直找藉口欲拖延完成開發,後當事人公司認為若被告無法於契約約定之期間內完成工作,將受有無法銷售產品予客戶之不利益,故向本所尋求協助,經本所釐清法律關係、本案事實及契約內容,一審法院終認定被告須給付98%之承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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