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審遭判有期徒刑2年,經本所協助二審終獲緩刑判決

被告為表明其還款意願之明確,於票據上簽立其子之姓名,而誤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而須入監,幸經本所協助多次相談和解表明善意後,法院以修復性司法為由終做出緩刑5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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