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功協助當事人成功取回遭對方無理拒付的支票金額
- 2016-07-29
被告因土地買賣曾開立支票予本所當事人即持票人的前一手,事後卻因發現該地無利可圖而無理主張土地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反悔不願履行契約,並拒不履行所開立支票之付款義務。經本所協助向法院起訴,並逐一駁斥對方藉口,終獲勝訴判決,成功使支票得以執行。
被告因土地買賣曾開立支票予本所當事人即持票人的前一手,事後卻因發現該地無利可圖而無理主張土地買賣契約不生效力,反悔不願履行契約,並拒不履行所開立支票之付款義務。經本所協助向法院起訴,並逐一駁斥對方藉口,終獲勝訴判決,成功使支票得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