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成功獲判離婚並取得監護權。 (2)

當事人與對造於登記結婚後,籌備婚離期間,對造竟離家不知去向,造成婚禮只有當事人一人,且婚後對造對於當事人及兩造所生子女不聞不問,分居長達一年多,當事人因對造之荒唐行徑失望透頂,決意結束婚姻,而委由本所處理請求離婚事件,經由本所律師協助,成功獲判離婚判決並且取得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與每月之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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