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獲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勝訴判決

當事人為銀行職員,對造以當事人未查核是如為本人資訊,而受理他人辦理更換密及補發金融卡乙事,認為當事人具有疏失,故當事人委任本所為其辯護,經本所努力,證明當事人業務上並無疏失,而獲勝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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