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旗下員工趁擔任社區管理員之便,侵占管理費

當事人經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指派旗下員工至某社區擔任管理員,詎料該員工多年來趁職務之便陸續侵占社區之管理費,使當事人公司一併遭管委會請求連帶賠償,所幸經本所協助,提出多項有利之抗辯,經法官採納,認為管委會亦有怠於查核帳目之過失,應自負部分之過失責任,最終令當事人減少新台幣715920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