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對方攻擊,防衛過程中,不知何原因對方身體及車輛受損,而被對方提告傷害及毀損,經本所極力辯護,幸獲不起訴處分。

案件類型:刑事辯護

當事人因行車糾紛而遭對方逼車、言語挑臖,並持大型西瓜刀攻擊,當事人只能以車上平常切水果小型刀及車門防衛,過程中,對方身體及車輛不知何原因受損,而被對方提告傷害及毀損,所幸經本所於檢察官開庭時極力辯護,而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