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對方惡意散布不實言論及恐嚇卻獲不起訴處分,經本所爭取而再議成功。

案件類型:刑事再議

當事人遭對方惡意散布不實言論及恐嚇卻獲不起訴處分,經本所主張原檢察署檢察官並未善盡調查證人,即認定被告無嫌疑,另外不起訴處分書之論述也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終於成功說服上級高等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