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被告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案件類型: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被告為大陸籍人士,常去卡拉OK餐廳唱歌,且跟老闆互動熱絡;惟被有心人士檢舉,說被告為該卡拉OK餐廳之實際負責人,此檢舉造成被告可能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而須被處以刑罰。

所幸被告委任本所替其撰寫答辯狀,清楚分析事情之來龍去脈,並告知檢察官被告非為實際負責人之理由。後經檢察官查證後,發現案情並非如檢舉人士所說般被告為實際負責人(被告僅係負責人之好友),最終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還被告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