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獲得單獨擔任監護人

當事人有一弟,但早已與家人失聯,而當事人之母親患重度失智症,但留有一不動產,竟料其弟從未盡扶養義務,卻於法庭上提出欲共同監護以處分不動產,經本所協助,法院認其弟對於母親不聞不問,且與當事人鮮少聯絡,終獲准予當事人單獨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