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他人利用情感,而提供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一審獲判無罪,但遭檢察官上訴,經本所協助二審依然維持一審判決。

當事人透過網路與他人交往,交往期間誤信他人之甜言蜜語,而提供帳戶供第三人匯入款項,並將款項提領或轉匯給網路上之男友,一審經本協助獲判無罪,但遭檢察官上訴,經本所再次釐清法律關係以及本案事實,二審法院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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