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解離婚時約定要以1425萬委託房仲賣掉兩人結婚時共同購買、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子,卻遲未賣出,前夫說是因為前妻請仲介用1800萬根本不合理?
- 2018-05-14
夫妻和解離婚時在和解書上約定要以1425萬委託房仲賣掉兩人結婚時共同購買、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子, 兩人所約定1425萬當然是「最低成交價格」,而不是「委託仲介出售價格」,而且所訂價格沒有顯高於市價的話,法院認為價錢是合理的,所以判前夫敗訴。
夫妻和解離婚時在和解書上約定要以1425萬委託房仲賣掉兩人結婚時共同購買、登記在妻子名下的房子, 兩人所約定1425萬當然是「最低成交價格」,而不是「委託仲介出售價格」,而且所訂價格沒有顯高於市價的話,法院認為價錢是合理的,所以判前夫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