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先交付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予當事人,嗣後卻以滅失為由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補發,當事人經本所協助提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告訴獲勝。

被告交付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予當事人,嗣後卻已滅失為由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補發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狀,並將該不動產出售給他人,經本所協助整理事證,釐清法律事實,終使被告遭地檢署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