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其妻子離婚,經本所協助當事人與對方終達成和解。

當事人因與妻子金錢、教養子女等方面觀念不同,而欲與妻子離婚,一開始妻子不願,但後來經本所協助當事人與妻子多次協商,終使當事人與妻子達成離婚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