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為當事人防止債務人脫產,並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供執行

當事人因為誤信被告,在被告以名下不動產與公司行號價值連城,不會躲債的情況下出借了100餘萬元給被告,沒想到被告竟然開始惡意躲避當事人,並將公司掏空,僅剩下空殼公司,地址也人去樓空,在本所的努力下,不僅扣押到了被告名下的公司與不動產,還扣到了被告公司與他人間交易的債權,併同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當事人即得以此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執行被告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