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提告公然侮辱,檢察官提起公訴。 2017-03-20 被告於個人臉書動態網頁上發表辱罵當事人之文章,經本所協助提告刑事妨害名譽,雖經檢察官認為屬言論自由範疇予以被告不起訴處分,惟當事人不服,本所極力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終獲檢察官重啟調查並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