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 2016-10-11
當事人因友人以業務身分,向本所當事人告知其所負責的股票下單,投資人可穩健獲利,而引誘當事人投資,並要與當事人簽訂各式契約書。然,事後該友人突然告知所投股公司老闆跑了,所投股全無,又四處散播當事人為所投股公司之業務,以假冒投資人身份遊大家投資,而受違反銀行法案件偵查,經本所辯護,並積極提出證據,終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友人以業務身分,向本所當事人告知其所負責的股票下單,投資人可穩健獲利,而引誘當事人投資,並要與當事人簽訂各式契約書。然,事後該友人突然告知所投股公司老闆跑了,所投股全無,又四處散播當事人為所投股公司之業務,以假冒投資人身份遊大家投資,而受違反銀行法案件偵查,經本所辯護,並積極提出證據,終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