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被訴妨害性自主等事,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告訴人係好友,經常出入告訴人家中,並與告訴人之兒女關係甚佳,經常邀約外出遊玩,渠料告訴人竟指當事人對告訴人與其兩名幼女伸出狼爪,多次猥褻暨性侵害,經本所協助反證各該證據不足證明各該待證事實,並指出各該證人證詞互相矛盾,,使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信告訴人所稱不實,對當事人處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