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遭撤銷緩刑提起抗告,使高院撤銷原審法院撤銷裁定,維持原緩刑處分

當事人於緩刑期間一時失慮再犯侵占罪,判決易科罰金,而遭檢察署聲請撤銷緩刑,並經地方法院准予撤銷。

經本所一一指出原裁定:1做成前未將聲請書送達於;2未通知被告陳述意見;3未通盤審酌被告是否符合撤銷緩刑要素;4僅重複執應撤銷之相關裁判,並未敘明其他理由;5並指出被告具有自身反省能力,若撤銷緩刑,反使其效益降低,違反刑事法教化、再社會化之目的,因而使高院撤銷原審法院撤銷裁定,維持原緩刑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