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公司惡意倒閉而積欠薪資及稅務費用,經本所協助達成和解,便於及早執行受償。

當事人於某公司擔任來台陸客導遊,而該公司經營不善惡意倒閉,積欠當事人薪資及預扣之稅務費用約莫14萬餘元。

經本所協助下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時雙方就稅務費用有爭執,影響到本件之執行,經本所律師協助下,使該公司負責人同意合解,便於當事人及早進行執行與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