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二位當事人,被訴請求連帶給付9,834,253元,後經三審發回之更審中,與對方以427,207元達成和解
- 2016-08-19
據一審原告稱,其一之當事人,因經營店面有週轉資金之需求,而與他人借款,屆時當事人等二人同意連帶返還云云。
經本所於歷審時,協助確認其未返還之金額、並無約定利息與違約金等等,且於更審中不斷持續與一審原告商議和解事宜,後終併同與全體原、被告之其他執行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三案,直接以427,207元達成和解,且相互撤回或同意他造取回擔保物,節省司法資源、雙方時間勞力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