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被訴公司經營投資詐欺、侵占等事,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被訴與告訴人等經營某家寵物洗滌劑公司,涉嫌施詐術僅使告訴人自行出資,又主張涉嫌於經營公司期間,自行挪用公司帳戶,並隨意找人頭報稅等。

經本所傳喚告訴人對質,證明出資乙事乃彼等間約定先以借款方式為之,嗣出資專業技術還款於告訴人。使用公司帳戶等情,係本所協助其製作報表並提供相關單據,證明其乃為了節省公司給付廠商之手續費而做,至於人頭報稅,則本所協助聲請傳喚該人,證明向機關報稅人等,均為公司做事,而非使稅務記載不實,終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