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訴侵占、背信、重利等罪嫌,經本所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原本好意協助告訴人還款,而將其房屋辦理過戶予他人,卻反遭告訴人認為違約金過高,以及刻意壓低房價出售於第三人,致第三人侵占該房屋。

經本所協助蒐集相關證據,證明該違約金並非當事人與告訴人約定,而辦理房屋過戶係出於告訴人自由意志,且出售價金未顯然低於行情,使檢方採信為合理之交易,故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