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被訴賠償900餘萬元,後經本所協助以60萬元和解。

本所當事人因交通事故遭對造主張身體受有損害致行動不便、工作上有困難等,請求賠償900餘萬元。經本所協助調解,並指出對造舉證之不足。後兩造以60萬元濤解,省去雙方舟車勞頓,並節省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