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拒絕履行贈與契約,不需賠償違約金或利息
- 2015-10-26
本件當事人(被告)與同居人(原告)雖未結婚,生活在一起,以夫妻相稱,感情和睦,後來兩造因故協議分手,協議內容是被告於每月須匯款新台幣17, 000元予以原告直到原告死亡為止或被告因退休金政策改變而停止支付,若有延滯一期,願每次賠償10萬元。期間,被告因故無法負擔每月17000元的費用而連續二個月支付,原告故提起履行協議之訴請求234000元,本所協助當事人主張該協議係贈與以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即屬無據,僅須賠償原告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