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成功將遺產變價分割,結束共有關係。

本件當事人因與其他繼承人,已無法對遺產與其他繼承人維持共有關係,故本所協助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提出不能維持共有關係之事證,使法院採納後,准所有繼承人就遺產部分,依應繼分比例為變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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