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獲毒品案件緩刑

案件當事人,原被販毒集團利誘加入旗下,因不知情協助運送毒品一次,後得知運送貨品內容物拒絕再送,在被毆打後離開該集團。

經本所極力向法官爭取,原本法院根據其運送毒品求處7年有期徒刑,因當事人自白先減刑一半(即判刑3.5年),後斟酌當事人甫滿18歲,年紀尚輕,思慮欠周,家庭情況欠佳,且當時已有正當工作,故再減刑一半(1.75年)。

因判刑低於2年,法官裁量當事人尚有正面向上、積極改過之態度,同時已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為之重要性,應無再犯之虞,若判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故審酌上情後改判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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