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將借名登記之房屋出售予上訴人,上訴人事後竟拒絕給付價金,並謊稱該屋係出名人所贈與,一審經本所協助提起訴訟而獲勝訴判決後,上訴人竟又提起上訴,所幸經本所協助,再次使當事人獲得勝訴之判決。

當事人將系爭房屋借名登記於某位哥哥名下,該哥過世後由該嫂繼承,因上訴人長期居住於系爭房屋,欲購買此屋,三方遂約定由該嫂直接以贈與方式移轉房屋予上訴人,上訴人支付價金予當事人,當事人並與上訴人簽定買賣契約,然而上訴人事後仗著該嫂長年居住國外,難以返台作證,竟拒絕給付買賣價金予當事人,並謊稱該屋係該嫂贈與,一審經本所協助,具體指出上訴人說詞矛盾之處,並傳喚相關證人還原事實經過,使當事人獲得勝訴之判決,詎料,上訴人竟又提起上訴,所幸經本所再次協助,一一駁斥上訴人之論點,並且提出二審中所出現的新證據,成功說服法官駁回對方之上訴,維持第一審之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