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要向朋友取回投資款未果,經本所協助,成功使朋友歸還投資款

當事人朋友以其公司要上市櫃為由吸引對方投資,但當事人之後發現公司並無上市櫃,而朋友避不見面,並無關還投資款的意思,經本所分析,並出具事證提起刑事告訴,終於使對方出面並歸還投資款,當事人得以和解方式快速取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