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所協助辯護,獲得緩刑自新之機會。

當事人因一時輕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致遭檢察官起訴,經委任本所協助辯護,提出相關法律見解,成功使當事人獲得緩刑之機會,免於牢獄之災及罰金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