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刑事被告侵占之當事人獲有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本件告訴人係被告祖父再娶之配偶,告訴人於民國106年表示因其年事已高,要將其財產先分配給被告等晚輩,但於財產分配後,告訴人又於民國107年表示欲要回其先前所分配之財產,並對被告提出侵占告訴,所幸經本所協助被告釐清事實,並提出法律攻防方法,終獲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