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與對造肇事之車禍而致受傷,因此委任本所向對造提起刑事過失傷害並附民事損害賠償,最終獲得判賠新台幣1,062, 205元之勝訴判決

對造於民國10499日駕駛自小客車,疏未注意撞上駕駛機車之當事人致使當事人受傷,因此當事人向本所委任為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之訴,所幸在本所積極協助分析本案事實及法律後,採取妥適之攻防方法,最終獲得判賠新台幣1,062, 205元之判決,當事人權益得以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