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民事原告對原審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而獲得大幅有利之裁判

本件原告對於原審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不服,本所協助原告以本件原告雖聲明由原告單獨繼承,惟同時聲明法院命原告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故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能得到之客觀利益,應以其所主張分得之房地價值扣除應補償其他繼承人之價金計算方為妥當為抗告理由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採我方之見解,將原裁定廢棄,並發回原審另為補費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