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檢察官起訴公共危險罪,經本所辯護,獲得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於民國105822日,點火致租屋處房屋燃燒,惟因當事人本身無法識別自己之行為,故在本所的積極協助下,請醫院鑑定後,最終獲得無罪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