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105年8月到106年間向告訴人借款共73萬元,今卻被告訴人以詐欺罪提告,在本所協助下,已獲得檢察官不起訴,洗清詐欺罪嫌。

當事人於民國1057月間結識告訴人,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期間於105 8月、10510311051020日、106年1月6日向告訴人借款共73萬元,今告訴人卻認當事人向其借款之理由均為詐騙,所幸在本所協助下, 已獲得檢察官不起訴,洗清詐欺罪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