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和解取回部分訂金及租金

當事人與對造簽訂租賃契約承租廠房,後因故無法繼續經營而轉介由他人承接,當事人所給付之租金及訂金卻遭卻遭對造沒收。在本所之協助下,最終與對造達成和解,取回部分之訂金及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