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丈夫提起離婚訴訟,然當事人欲維繫婚姻,經本所協助取得勝訴判決

當事人之丈夫對當事人偶有暴力傾向、亦捏造當事人有外遇等情形,當事人雖受有委屈,但不願難得的婚姻就此破碎,一審時透過本所協助取得勝訴,但對方不服另起上訴,二審亦在本所努力下取得勝訴判決,使當事人之婚姻得以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