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六個月未能探視子女,經本所協助取得會面交往暫時處分

當事人因夫妻分居達六個月,其間未能順利探視未成年子女,經本所提出暫時處分聲請,並協助調解成功,當事人終能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