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人告出賣有瑕疵之土地,經本所協助指出對造所言不實,而獲得勝訴判決。

對造提出觀測站資訊、實價登錄表、證人等,主張本所當事人隱瞞其土地之瑕疵,仍對其出售該筆土地。本所協助當事人舉出反證,證明對造主張不實,並指出各該證人證詞矛盾點,而後更請當時買賣協議見證人出庭作證,使法院相信對造所言不實,而判決對造敗訴,維護本所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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