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成功達成調解。

當事人與對造婚後育有一子,然二人感情迭起勃豁,難以相處,二人均有離婚共識,然對造所開出之財產分配及小孩探視權,對當事人相當不公平,且未與當事人討論,即擅自立條件,故委託本所主張其權益,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的行使負擔等事件,經本所舉證並與對造協調,最終與對方調解成立,成功保障當事人之權益,並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方式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