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協助當事人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當事人婚後未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惟婚後夫妻感情不睦,夫妻分居3年,經本所協助證明當事人符合民法第1005條、第1010條第2項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條件,聲請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