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告偽造文書,經本所協助後,獲得不起訴處分

本件當事人A涉嫌行使、提出記載不實之公文書資料,由當事人B記載於考績評定之單位主管意見中,致告訴人考績遭評定為丙等,影響告訴人升遷,遭告訴人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經本所協助證明當事人二人所提出之公文書記載為事實,且在無有力證據能證明當事人偽造文書的情況下,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